2015年11月1日 星期日

10/29/2015 議題思考與討論 (一) 心得

「安樂死」合法化也是一個困難的課題。荷蘭與澳洲所開的先例是否可行,就尚待進一步的觀察與歷史的檢證。此外,即使從微觀的道德角度能夠達到「安樂死在某些少數個案中的可能性」,也並不意味著從巨觀的社會角度看來,安樂死合法化是可行的。就立法技術而言,安樂死合法化是否會遇到一些不容易解決的困難,並且,這樣的立法是否會衍生出難以防堵的弊端及對法律的濫用,都有待進一步的討論。 
  值得一提的是,國情的不同必須是立法的重要依據。以荷蘭為例,至少有三個因素是它與其他國家不一樣的地方:
  1. 荷蘭的醫療服務在全世界來說,可以說是水準最高的國家之一。95%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醫療保險。長期療養也包含在保險範圍內,而且涵蓋沒有私人保險的少數人民。
  2. 緩和醫療非常進步。幾乎每一家醫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緩和醫療中心。與之相較,其他國家的類似中心少而昂貴。
  3. 納粹佔領時期,只有荷蘭的醫生不參與納粹的「安樂死」計畫。這個因素顯示荷蘭醫病關係有高度彼此信賴的傳統。再者,他們的家庭醫師制度推行的很不錯。大部份的病人與醫師都有長久的友誼關係。
  這兩點都是其他許多國家所不及的。 
  以美國與荷蘭比較,前者擔心安樂死合法後的濫用,遠甚於後者。首先,他們的社會比較是資本主義的架構。醫療保險並非普及全民。許多人負擔不起醫療費用。如果安樂死或自殺合法了,「死亡」恐怕是許多人唯一負擔的起的醫療選擇。其次,美國的醫病關係比較是組織機構化的。大部份的美國人都屬於特定的健康醫護組織(health maintenanceorganizations),因此無從知道自己的醫生是誰。醫師也不認識自己的病人。再加上美國現在經濟不景氣,醫療資源緊縮。學者擔心醫療單位會只從「成本」的角度去看待病人,而忽略了他們「不具經濟意義」的生命價值。因為,「一個死的病人比活的在花費上要少許多」。 
  我國的情形如何呢?醫護人員的EQ與醫德低落、社會只向錢看而賤視人命、虐待老人及兒童的大量存在、長期療養及安寧照顧的缺乏等等,在在要求我們更為審慎地面對安樂死的立法問題。